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99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慶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5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事實
一、乙○○與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是前男女朋友關係。乙○○因不滿甲與其交往期間所為之諾言未履行,且懷疑甲劈腿他人,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散布猥褻照片及影像、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3日17時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利用甲之手機連結至網際網路,分別以甲之名義註冊www.5278.com、www.520cc.cc、www.xvideos.com等3處色情網站(下稱本案色情網站)後,以甲名義公開甲之姓名、生日、手機門號、居住地等個人資料,並加註附表所示內容,及將甲存於手機內,2人於交往期間拍攝之性愛影片、照片(下稱本案性影像),分別散布於本案色情網站供不特定人觀覽,以此方式非法利用甲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之隱私權,並以散布本案性影像及文字之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損毀甲名譽之事。嗣甲分別於112年1月16日2時許、同年月22日4時許、同年月23日17時許瀏覽本案色情網站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經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以及審理程序中坦白承認(本院卷第42、50、53、5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以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警卷第3至8頁;偵卷第59至61頁)大致相符,且有本案色情網站之網頁截圖、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友人與告訴人之iMessage對話截圖、被告友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截圖、Instagram暱稱「 浮士德 」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截圖、多位身分不詳之人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截圖等(警卷第15至127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能夠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能夠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於112年2月8日增訂並施
行,明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35條第1項則明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認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處罰較輕,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刑法第235條第1項論處。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起訴書漏未記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惟經公訴檢察官當庭增列,且經本院明確告知被告(本院卷第41頁),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㈢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㈣本案色情網站共有3個,被告分別註冊後發布性影像及文字,
犯意各別,時地不同,應予分論併罰。㈤被告所為上開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係為達非法利用告
訴人之個人資料以對其為公然侮辱與散布猥褻物品犯行之同一目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散布猥褻物品、公然侮辱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4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㈥量刑
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為情侶關係,被告與告訴人分手後因不滿告訴人於交往期間之行為,竟將交往期間拍攝之本案性影像,以告訴人的身分資料註冊本案色情網站後,再加註附表所示之侮辱性言詞而發布,因網際網路具有無遠弗屆的傳播特性,能夠在極短的時間內為成千上萬之不特定人士所瀏覽,且難以避免該等性影像遭他人轉載、下載或重製,損害結果嚴重。本案色情網站多達3個,更有多名網友因瀏覽該等性影像及文字,進而聯絡告訴人詢問援交訊息,造成告訴人精神上承受龐大壓力,此亦有其就診精神科而取得之處方箋(警卷第95頁)在卷可證,足認被告本案犯行已經對於告訴人造成人格上的嚴重毀滅,行為極度惡劣,相較於財產犯罪,實應量處更重之刑,方符事理。又查被告犯後原否認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以及審理程序中方悔悟坦認,已有浪費司法資源之情,且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對告訴人為相當彌補,是被告雖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表達願向告訴人道歉之意(本院卷第54頁),惟整體以觀,應認被告犯後態度一般,未達良好之程度。最後,參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詳卷內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以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以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斟酌各罪之犯罪動機、情節、手段、損害均相似,彼此間之時空關聯緊密性高,在罪刑相當原則以及限制加重原則的規範下,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按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謂「附著物及物品」,其範圍包括所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得附著之物,惟其性質,應以物理上具體存在之有體物為限。蓋若影像並未拷貝、儲存於有體物品內,則單就該影像之電磁紀錄,宣告沒收實屬造成將來執行之困難,且電磁紀錄可透過網際網路、雲端儲存設備等方式加以轉載,若強以執行沒收亦難達到沒收銷毀該猥褻影像之目的。查本案性影像其性質為電磁紀錄,與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規定應沒收之有體物概念並不相符,自非該條規定沒收之標的,且被告供稱原存放本案性影像之手機已於通訊行經還原後出售(偵卷第72至73頁),亦無證據可以證明本案性影像目前仍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特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鄭愷昕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網站內容1www.xvideos.com我叫○○○,也能叫我○○○○○才是我的本名,但我比較喜歡人家叫○○因為○○這名字被我弄臭了,好像○○也是。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我是名舞廳小姐,私下有在接飯局長通、短通都有,拿你的棒棒通我也有不敢說自己有多漂亮,但我很騷,喝咖啡很騷我同時最高紀錄一次交三個男友,三角戀一個禮拜同時被三隻不同的老二狂插呀插3P是我夢想中的事情,同時嘴含著屌一根屌插我的妹妹,一根根屌走後門肛交我很隨性隨和隨便,價錢隨意開,能高潮就好2www.5278.com大家好~我叫○○○這是我的上班名我本名是(○○○)職業是名小姐兼職妓女S也有做長通短通陪遊都有~價格不貴因為素質不高有興趣的話000000000000000000003www.520cc.cc(無個人資料內容之文字附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