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0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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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0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慧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慧君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腳踏車壹輛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305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拘役10日、10日確定,其入監執行後,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12年3月12日執行完畢(嗣後執行拘役刑,於同年4月1日始出監),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依檢察官聲請書之說明及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陳慧君所犯本案與前案均為竊盜犯罪,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控制力及守法意識不佳,依其本案犯罪情節,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竊
盜前案外,亦有多次竊盜之素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份在卷可參,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而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為不該,復考量被告本件徒手竊盜之手段、情節、竊取之財物價值(據告訴人警詢稱價值新臺幣八千元),兼衡其坦承犯行,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竊得之腳踏車1輛為其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4833號被告陳慧君女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之
2居臺南市○○區○○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慧君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30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15日確定,有期徒刑部分並於民國112年3月1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2年10月24日19時57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前,見 劉冠其 所有之腳踏車1台停於該處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腳踏車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因劉冠其發覺財物失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冠其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慧君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冠其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擷圖翻拍照片及現場蒐證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所涉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得之腳踏車1台係屬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檢察官謝旻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許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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