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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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052號上訴人即被告 申賢智 (SHINHYUNJI)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崔珉圭 (CHOIMINKYU)選任辯護人 洪主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申賢智、崔珉圭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申賢智、崔珉圭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2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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