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併科罰金銀元拾捌萬元」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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