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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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承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承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合計3年。於民國98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於100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100年3月10日以法矯字第10001016571號函暨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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