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2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離婚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審查決定通知書等為證。查本件聲請人為大陸人士,其隻身遠嫁來台,不能合法工作,又缺乏親友之支持系統,而其訴之理由又非顯無勝訴之望,並佐以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認聲請人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洪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