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己○
辛○○丁○○庚○○○丙○○戊○○乙○○甲○○癸○○○子○○丑○○寅○○壬○○卯○○被告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楊坤樵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何適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