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7號被告甲○○上列被告與原告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與原告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兩造於民國97年
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請求移付調解,經本院當庭諭知本件移付調解並定97年2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調解室進行調解,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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