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梅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閎翔工程行即 吳思諭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萬60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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