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煌松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煌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煌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年9月,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32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6920號函核准假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692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