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宇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5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43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53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