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5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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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502號
聲請人 洪文良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51號民
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標得新北市政府代為標售之土地,相對
黃頌和 優先承買之意思,逾越期限始送達新北市政府,應
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起訴請求確認相對人優先購買權不存
在,卻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51號民事
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聲請書漏
植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認為相對人並未逾期,顯有
違反憲法第22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
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
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何違反
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
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
大法官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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