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515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515號
聲請人 洪珍娜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94號刑事
確定終局判決、110年度交聲再字第34號及111年度交聲
再字第10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係因眼疾無法分辨顏色,並非有意闖越
紅燈過馬路,他人騎乘機車閃避不急因而受傷,係因他人不
遵守交通規則、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其行為並無因果關係,
詎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94號刑事確定終局
判決,竟維持第一審過失傷害有罪及有期徒刑2月之判決
,以無理由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對上開確定終局判
決聲請再審,又為同法院110年度交聲再字第34號及
111年度交聲再字第10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下依序稱確
定終局裁定一及二),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認上開確定終
局裁判之論罪科刑、認事用法,違背證據、經驗及論理法則
,均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
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聲請憲法法庭
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
體。是此部分聲請,與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
合,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應不受理。
三、就確定終局裁定一部分,按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
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新竹市在途期間4日,查聲請
人自該裁定送達後,逾6個月法定期限始為聲請,與憲訴
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依同
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應不受理。
四、至就確定終局裁定二部分,聲請人雖於法定期限內聲請,但
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該裁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
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
是此部分聲請,與憲訴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不合,依同
法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
大法官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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