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司小調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小調字第583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素美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三)因票據發生

爭執者。(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

,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因消費

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素美就其申辦之電話門號迄今

尚積欠聲請人電信費用新台幣39,824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

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郭素美業已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是以送達相對人郭素美之通知書,依法應為

於外國為之,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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