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簡字第4號
原告 陳富來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
被告 李游芳香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和解,原告具狀撤回訴訟,被告亦表示同意原告撤回訴訟,應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上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簡字第4號
原告 陳富來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
被告 李游芳香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和解,原告具狀撤回訴訟,被告亦表示同意原告撤回訴訟,應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