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原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簡字第4號

原告 陳富來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

被告 李游芳香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和解,原告具狀撤回訴訟,被告亦表示同意原告撤回訴訟,應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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