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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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470號(原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342號)┌──┬────┬─┬──────────┬─────────┬──┐│被告│ 林柏誠 │男│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00年0月00日生│26歲││├────┼─┴──────────┴─────────┴──┤││住居所地│住新北市○○區○○里○○路○段○○○巷○弄○○號5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樓│├──┼────┼─────────────────────────┤│起訴│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39號││要旨├────┼─────────────────────────┤││檢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時嘉││├────┼─────────────────────────┤││犯罪事實│如附件起訴書記載。││├────┼─────────────────────────┤││起訴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公訴檢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蔣得龍│├───────┼─────────────────────────┤│被告答辯│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判決主文│林柏誠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判決犯罪事實│同起訴書記載。│├───────┼─────────────────────────┤│所憑證據│除補充證據「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本院107年8月5日訊問筆錄」外,餘均同起訴書記載。│├───────┼─────────────────────────┤│論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量刑│本院傳喚被告到庭行準備程序,其未到庭。通緝到案後,│││值班法官命被告向書記官報到,被告仍未依時前來報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學歷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工,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適用法條│同起訴書記載。│├───────┼─────────────────────────┤│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139號被告林柏誠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5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柏誠無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6年6月7日22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通過該路段與福科二路交岔路口時(其行向之燈光號誌顯示為紅燈),適 朱志銘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福科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亦行經同一路口,林柏誠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駕駛人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行車管制號誌正常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依燈光號誌為紅燈之指示停車而闖越上開路口,致朱志銘所騎乘之機車為閃避林柏誠之車輛,失控後倒地,並碰撞 張正勳 (未據告訴)所有停放在福科二路位於青海路2段南側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朱志銘因而受有頸部、軀幹(左)上肢、(左右)下肢多處擦挫傷、胸壁挫傷、腹壁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朱志銘告訴及臺中市西屯區公所調解不成立後移請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柏誠於偵查中之供│被告於上揭時間,駕駛車輛行│││述。│經上開路口時,告訴人朱志銘││││為閃避被告車輛而摔倒。│├──┼───────────┼─────────────┤│2│證人即告訴人朱志銘於偵│告訴人騎乘機車行經上開路口│││查中之指訴。│,因被告車輛闖紅燈,告訴人││││為閃避被告,失控摔倒,碰撞││││停放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而倒地受傷││││。│├──┼───────────┼─────────────┤│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上開│││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自用小客車右轉時,未讓告訴│││一)、(二)各1份、│人騎乘之前開機車先行,致生│││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本件車禍事故之事實。│││份、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1紙、現場照片18張。││├──┼───────────┼─────────────┤│4│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頸│││斷證明書1份。│部、軀幹(左)上肢、(左右)下││││肢多處擦挫傷、胸壁挫傷、腹││││壁挫傷等傷害。│├──┼───────────┼─────────────┤│5│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證明被告駕車闖紅燈,告訴人│││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為閃避被告車輛而失控摔倒。│└──┴───────────┴─────────────┘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肇事致人受傷,依法應負本件刑事責任,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檢察官張時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塗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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