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漏列聯邦銀行之有擔保債權,台新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之無擔保債權。債務人應重提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2、說明債務人投資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資料文件影本。
3、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97年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4、債務人所居住房屋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提出適當單據,說明債務人每月須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原因及其必要性。
6、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地點,債務人每日通勤路線及里程,交通費用及保養費每月須5000元之原因及必要性,債務人所任職公司就此公務用油資有無補貼,及補貼內容。
7、提出適當單據,說明債務人每月須支出稅金、保險費22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8、應受扶養人 王國鈞 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金額,是否領有勞保老年給付或其他補助或津貼。
9、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應受扶養人王國鈞每月生活費須1萬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10、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房貸費用8615元(17231÷2=8615),醫療費1000元,日常生活支出1500元(3000÷2=1500),交通費5000元,稅金、保險2200元,合計1萬8315元,明顯超過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7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9829元。且債務人每月收入僅4萬5000元,已無力清償債務,卻保有不動產致每月須支出房貸金額1萬7231元,明顯超過其經濟能力,而有不當理財之情。
債務人應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最低生活費標準。若無法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是否同意將不動產處分以清償債務,及節省生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