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張簡文德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琴楷盛科技企業行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6,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又因原告於
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雄救字第10號
),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
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
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
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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