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張簡文德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琴 即楷盛科技企業行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6,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又因原告於
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雄救字第10號
),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
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
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
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