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7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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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一六號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0四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九0九、一一二二八、一二三六四、一一七六六號),甲○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又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均免刑。
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三年一月廿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竟各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從八十六年五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止,在上開住處及高雄縣茄萣鄉崎漏村成功國小附近等處,以如附表所示之扣案吸食工具,分別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多次。嗣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確有毒品反應而知悉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及高雄縣警察局湖內分局先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均據被告乙○○直承不諱,而其先後為警查獲時所採得其尿,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及嗎啡反應,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及高雄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報告書共五紙,並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足佐。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施用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查被告所為依其行為時,固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及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罪,惟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公布施行,並於0月000日生效,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新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無續施用傾向者,有免刑規定,比較舊法,新法對被告亦較有利,自應依新法論處。被告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行為,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三年一月廿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甲○被告全國前科紀錄表一紙可按,其於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罪,應論以累犯。
三、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應先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強制戒治執行已滿三月,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裁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者,視為強制戒治期滿,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同條例修正施行前繫屬法院審理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之,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者,法院應為免刑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第一項、二項後段、第廿二條第一項、第廿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犯行,前經甲○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經裁定令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戒治期滿,而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檢察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在卷。本件公訴案件,因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生效前已繫屬甲○,依前揭法條規定,爰依法為免刑之判決。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均係違禁物;而其餘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之物,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至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案件,與本件起訴論罪部份,係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甲○自應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藍家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日附表:
┌─┬──────────────────────────────────┐│一│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卅日十一時四十五分,在高○○○鄉○○村○○街卅八之│││十三號,查獲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叁叁公克)、注射│││針筒壹支、吸食安非他命燈炮壹只、海洛因殘渣袋壹只。│├─┼──────────────────────────────────┤│二│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時廿分,在高雄縣○○鄉○○村○○路○段○○○號,│││查獲注射器壹支、吸管壹支。(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九0九號)│├─┼──────────────────────────────────┤│三│於八十七年四月廿二日廿二時廿分許,在高雄縣○○鄉○○村○路○段三0│││巷卅二號,查獲注射針筒貳支、空夾鏈袋一壹個、塑膠吸管陸支、吸食燈炮壹│││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六六號)│├─┼──────────────────────────────────┤│四│於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十六時許,在高雄縣○○鄉○○村○○路○段○○○巷│││卅二號,查獲吸管柒支。(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六四號)│├─┼──────────────────────────────────┤│五│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十六時卅分許,在高雄縣茄萣鄉成功國小西廁所,查│││獲海洛因(毛重零點零肆公克)及注射針筒壹支。(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二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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