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2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建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簽注單陸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簽注單伍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簽注單6張」之記載,顯係「簽注單5張」之誤寫,此觀卷附扣押物品清單即明,惟此部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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