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偉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鈴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壹億陸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伍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書記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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