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4號聲請人 高英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明青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明青之證明文件影本(須寄至債務人戶籍址,並提出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不得僅以存證信函催告或以通訊軟體告知為之)。
三、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明青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須寄至債務人之戶籍址及居所地)。
四、本次為第二次補正裁定,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