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廖英舜 即于 閔機 車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EQ-9978間給付修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起訴狀僅記載相對人「MEQ-9978」,
並未記姓名、年籍或住居所等資料,而本院已向交通部公路
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調得上開「MEQ-9978」機車之
車籍資料,以及依職權調得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申請資料
,請聲請人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MEQ-9978」之姓名、年籍或
住居所等資料,並提出「MEQ-9978」之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
者,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