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4266號聲請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耀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李敏正石鳳蘭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耀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業己廢止,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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