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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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 宋沛埕
宋承遠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秋育 共同訴訟代理人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安樂複代理人 林秉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 宋國榮 (於民國107年7月3日死亡)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1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股票,業據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