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志偉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405號民國10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00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石志偉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
3年1月10日所為之102年度交訴字第405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於103年1月23日收受上開判決,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嗣上訴人於103年1月29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03年2月5日)後20日之103年2月2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0
3年3月25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詳載上訴之理由,於103年3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詳述上訴之理由,是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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