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賴冠臻 被告 曾翔垣
曾進恍 上列被告2人因被告曾翔垣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麗瑛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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