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 李岱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康紀媛┌───────────────────────────────────────┐│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 林財福京城商業銀行東臺南│李岱哲│108年12月15日│15,200元│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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