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美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有價證券美金佰元紙鈔貳拾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美惠涉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06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20張面額均為100元之美鈔,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發現本件偽造美鈔之安全線、顯微印刷圖文、水印及印刷版式均與真品不符,經鑑定為偽造,此有內政部警政署民國109年6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定有明文。依此,偽造之有價證券應屬專科沒收之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2月26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06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面額均為美金100元之美鈔20張均屬偽造一節,業據證人即臺灣銀行行員 蔡佩珊 於警詢證述明確,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銀行偽(變)造外國幣券截留單、判定書及內政部警政署109年6月24日刑鑑字第1090051556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有價證券,自應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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