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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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50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李睿杰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南檢文己109執聲他483字第1099042283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李睿杰經本院109年聲字第959號、第96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惟該等裁定均未就沒收犯罪所得之部分宣告合併執行,故受刑人具狀請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向鈞院聲請就沒收犯罪所得之部分定應執行刑,卻遭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南檢文己109執聲他483字第1099042283號函表示於法無據、礙難准許而不向鈞院聲請,為此,向鈞院聲明異議請准撤銷上開函文,並准予合併執行沒收犯罪所得之部分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刑法第51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請求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就其數罪併罰之「沒收犯罪所得」之部分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惟依前開規定,並無多數犯罪所得得以數罪併罰合併執行之規定,自無從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是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依據法律規定所為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之決定,於法無誤,受刑人執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