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2522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本票上所載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與聲請狀所載之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不符。)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