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朱小萍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