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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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778號上訴人 陳再成 訴訟代理人 何昇軒 律師被上訴人 張進興 訴訟代理人 何偉斌 律師
徐睿謙 律師 吳昭慶 律師 黃柏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陳君鳯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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