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 徐健祐
周仲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忠庭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8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請如期繳納。
二、依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他項權利部所載,擔保債權總金額為48萬3436元,與原告所陳報擔保債權額58萬8331元不同?是為294166/483436、294165/483436之合計×擔保總金額483436?
三、原告既已提存,被告知悉否、其不塗銷之原因?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