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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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16號原告 廖武井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艾迪爾動力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文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①被告艾迪爾動力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②被告連帶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07,000元及遲延利息,及③被告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件上開聲明③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加計請求租金207,000元核定。經本院囑託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由 賴永城 不動產估價師鑑定結果,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331,52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8,524元(計算式:1,331,524元+207,000元=1,538,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7,380元,應補繳8,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明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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