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85號原告 賴淑華 訴訟代理人 陶光星 律師被告 賴陳詩吟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柒萬陸仟捌佰陸拾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零捌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係被繼承人 賴慶輝 生前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賴慶輝已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死亡,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關係即因而終止,乃本於繼承、借名登記、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賴慶輝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因此本件應以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50萬元合併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系爭不動產面積為51.96平方公尺,有系爭不動產登記既謄本在卷可參(見調解卷第67頁)。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相近地段、屋齡、建物型態,於起訴前之建物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單價每平方公尺約25萬7000元(見本院卷第11-13頁),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交易價值約為667萬6860元(計算式:25萬7000元×51.96平方公尺÷2=667萬68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7萬6860元(計算式為:667萬6860元+50萬元=717萬6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082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不足6萬70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因此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楊承翰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詹雅筠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名地號平方公尺1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34250全部編號建號建物坐落地號建物門牌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總面積:51.96層次面積:51.96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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