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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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催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催字第13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張吳好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吳好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張吳好(女、 安政 2年12月12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州塩水港廳塩水港堡塩水港街竹罔仔尾千六百六十八番地, 昭和 14年1月6日死亡)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張吳好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張吳好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吳好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吳好於昭和14年1月6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388號裁定,選任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