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小字第8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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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徐振玉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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