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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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70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楊林澂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追加投資款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而其金額逾新台
幣50萬元,致本件應改行通常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應改行通常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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