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70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楊林澂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追加投資款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而其金額逾新台
幣50萬元,致本件應改行通常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應改行通常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