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告 田炳煌 訴訟代理人 田孟宗 被告 古劉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伍萬肆仟伍佰元(計算式:31平方公尺×民國106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3萬9000元×原告應有部分6/12=525萬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叁仟零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