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42號聲請人 高陳瓊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創異促動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2年1月1日│54,000元│SA0000000│││司 朱企成 │儲蓄部││││├──┼─────────┼────────┼──────┼─────┼─────┤│002│創異促動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2年2月1日│54,000元│SA0000000│││司朱企成│儲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