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嘉慶指定辯護人張明維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盧慶昌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大維 被告 張嘉仁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王國翰
強亦維
林聖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內「法官鄭虹」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顏偲凡」。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陪席法官「法官鄭虹」之記載,與原本記載不符,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顏偲凡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