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宥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至4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宥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0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亦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
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另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邱宥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0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後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一情,有被告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首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棕色透明結晶、白色透明結晶各1包
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坦承在卷,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就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
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所在卷頁1棕色透明結晶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2公克、淨重0.054公克,使用0.011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043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31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436-1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毒偵5040卷第217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安字第2020號)(111毒偵5040卷第199頁)白色透明結晶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7公克、淨重0.037公克,使用0.003公克檢驗,驗餘淨重0.034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31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436-2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毒偵5040卷第21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安字第2020號)(111毒偵5040卷第199頁)2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保字第6304號)(111毒偵5040卷第187頁)3玻璃球7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保字第6304號)(111毒偵5040卷第187頁)4磅秤1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保字第6304號)(111毒偵5040卷第1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