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03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顗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0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