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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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9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選任辯護人江銘栗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11月7日94年度易字第1922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於94年11月7日以94年度易字第192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