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02號聲請人 陳明禮 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間確認界址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相對人黃**即上開126-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黃**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相對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