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57號債權人 邱新妹
邱雙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文雄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發函請債權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0年4月27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