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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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 蘇柏霖 代理人 鄭敦晉 律師相對人陳鍵銪即 陳佑臣 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承兌、票據及保證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3年7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13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670萬元,並約定113年4月27日清償。詎借款人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同意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5月31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頭份市仁愛4610135.7925/10000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544仁愛段46地號東庄里6鄰昌隆一街77號14樓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5層十四層:67.21合計:67.21陽台:6.25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