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7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陳廷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6,8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廷瑋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632,09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9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30日止累計602,843元正未給付,其中586,718元為本金;15,432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陳廷瑋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9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30日止累計233,985元正未給付,其中229,906元為本金;3,77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86,718元陳廷瑋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29,906元陳廷瑋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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