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